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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6 07:32:24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民族学院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代码:10517

法人代表:戴小明

联系电话:0718-8438945

办学性质: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院

校,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

授予权。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网址:http://www.hbmy.edu.cn

第三条 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审定招生方案,集体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3、按照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1%的比例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省生源不平衡及投档比例。

第七条 收费标准:依据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2016年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排序录取,依此类推;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等效分相同时按英语及录取专业相关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认定的优录加分政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实际成绩。

第十四条 2016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一年学习后能正常结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2017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五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采用各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必须双上线,并填报我校志愿方具有录取资格。

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在考生专业志愿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专业按专业大类以综合成绩统一排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所有专业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成绩优先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

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其中高考文化成绩占40%,专业统考成绩占60%。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其中高考文化成绩占80%,专业统考成绩占20%。

舞蹈学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男生身高原则上不得低于168cm,女生身高原则上不得低于158cm,录取时按投档成绩综合排序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实行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民族学院验印的相应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十八条 我校设立了奖、助学金制度,开通了贫困生绿色通道。奖、助学金的奖助面为在校生的35%。每学年度评定“国家奖学金”最高8000元/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校内奖学金”最高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许多企事业单位还在我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以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或申请校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向指定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资助,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学校公开承诺不进行有偿招生,不违规招生。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示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学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编:445000

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招生办公室

咨询热线:0718-8439097 8438300 18986868255 1898686825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监督电话:0718-8439567 QQ咨询:4000164460

网址:http://zsxx.hbmy.edu.cn(湖北民族学院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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