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民族学院档案利用办法》的通知
鄂民院办发〔2010〕10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经学校研究,同意《湖北民族学院档案利用办法》在我校施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一、湖北民族学院历届校友查阅档案时,须持其身份证;非湖北民族学院工作人员或校友查阅档案时,须持其身份证和查档单位介绍信。在符合下列情况下,由档案室接待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1、查阅、复印会议记录及暂不予公开的档案时,须经学校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批《湖北民族学院查档许可书》后由档案室工作人员提供查阅、复印。
2、在提供学历档案利用时,须持湖北民族学院财务处开具的学费缴清证明书。
3、人事档案在提供利用时,须持湖北民族学院组织部或人事处签批的《湖北民族学院人事档案查档许可书》。
4、科研档案在提供利用时,须持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处签批的《湖北民族学院查档知情书》。
二、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移交过的档案,可直接进行查阅;查阅非本部门档案时,须移交该类档案的部门出具《湖北民族学院查档知情书》,再由档案室工作人员提供查档服务。
三、满足下列条件者允许档案外借:借档人须持档案移交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签批的《湖北民族学院借档审批书》。借出档案时须由档案室接待人员严格登记借出档案件数、约定档案归还时间、档案室办理人员签名、借档人签名、借档时间。
四、阅览档案时,禁吸烟、拆卷抽页、涂改、污损、画圈、划线、拍照。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档案利用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