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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信息工作制度

2011-12-06 09:55:05  来源:      点击数:

湖北民族学院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信息工作管理规定》(鄂教办〔2011〕2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通知》(鄂教办〔2011〕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信息是办学实践中具有政策性、综合性、倾向性、动态性等特征的真实情况的反映。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充分发挥信息的宣传、参谋、服务、引导等功能,为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和各部门把握全局、合理规划、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范围是收集、整理、发布和上报学校党政工作中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校情通报、信息摘报、情况反映和上报信息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信息工作归口学校党办、院办统一组织管理。学校党办、院办综合协调、指导全校的信息工作,校内各单位确定1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导本单位信息员积极收集、编写和报送信息。

第五条 学校党办、院办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学校中心工作、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信息。

(四)负责《湖北民族学院信息》的撰写、编辑、报送工作。

(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单位报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单位。

(六)负责统计校内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年终对各单位信息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信息工作职责:

(一)按学校信息报送要求,收集、整理、编写本单位相关信息,及时向学校报送。

(二)收集、整理对学校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专题信息,并及时向学校报送。

(三)完成本单位负责人布置的有关信息工作任务,为本单位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第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信息员,具体从事信息相关工作。各单位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完成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并及时向学校报送,要求各单位每月被学校采用的信息达到1条以上。

(二)开展信息调研工作,每学期报送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1条及以上。

(三)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迅速收集并上报本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等,并及时续报起因后果、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总结经验教训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采集范围

第八条 学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州委、州政府等有关重大决策、方针政策、重要会议、文件指示、改革措施等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执行、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对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工作的成绩、进展情况,成功的经验总结,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新举措、新思路、新经验,本单位推进工作的新举措以及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五)学校的改革发展举措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间产生的反响情况以及其他思想动态;

(六)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材料和有价值的综合统计数据;

(七)上级领导来我校检查、指导工作或参观、访问情况;各单位召开或承办校内外重要的教育、科研、行政等各类会议情况;校领导或部门领导、专家、教师重要出访情况,出席重要会议情况;

(八)学校外事活动以及与国内外院校和有关方面的合作、联合、协作事宜;

(九)重要科研、教学成果的评审、鉴定和参与市级以上重要比赛的情况;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重要比赛获奖情况;

(十)各种突发性的重大安全、传染病流行、食品卫生和稳定等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突发性重要情况的进展和所采取的措施;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信息;

(十一)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的信息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民情呼声;

(十二)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约稿信息;

(十三)其他需报知校领导和校内外其他单位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工作:

(一)各单位信息员对所掌握的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编写,经所在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报送到学校党办、院办。

(二)学校党办、院办根据各单位所报信息,编辑《湖北民族学院信息》,经分管信息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对外发布。

(三)对于各单位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单位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告知学校党办、院办主任,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在口头报告后及时向学校党办、院办补报相关的文字信息材料。

(四)学校信息统一归口由党办、院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未经学校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向外报送学校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重视信息的时效性。时效性是体现信息价值的基本要求,在信息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快分析、快传递、快反馈,及时将各类信息加工整理上报。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立即电话报告,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学校党办、院办,从收集到上报材料一般不超过2小时;师生员工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情况,一经发现,须当即报告;常规约定的信息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新闻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二)重视信息的真实性。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必须源于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分析得当,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类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三)重视信息的全面性。要坚持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地提供信息,防止以偏概全、顾此失彼,确保信息的完整性。既报喜又报忧,真实反映事情的全貌。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快速敏捷的信息报送机制,规范报送工作流程,对各类重大信息要及时收集、严格审核把关。各单位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文本和纸质材料两种方式同时报送至学校党办、院办信息督办科(行政楼319室,联系电话:8437909)。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党办、院办定期对各单位所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年终全面汇总。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所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并与年底文明单位评选工作挂钩。年终开展信息工作评先表优活动,对信息工作出色的个人及单位分别授予“优秀信息员”及“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报送信息以“条”为单位计分。上报信息被《湖北民族学院信息》采用的,每条计1分;经党办、院办报送,被厅级单位采用的,每条计2分;被省部级单位采用的,每条计5分;漏报或瞒报重要信息的,每次扣2分;对预约信息迟报或不报的,每条扣2分。

第十四条 实行稿酬制,由信息员报送至党办、院办并被《湖北民族学院信息》采用的信息,稿费30元/条;被厅级单位采用的信息,稿费100元/条;被省部级单位采用的信息,稿费200元/条。未经信息员报送,由党办、院办在有关单位网站上采用的信息不计稿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办、院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民族学院信息工作制度(试行)》(鄂民院办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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