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学校工作执行力,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确保上级部门和学校各项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党办、院办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办工作体系。
第三条 督办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及时发现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抓好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为确保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校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所作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2.上级部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3.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4.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各项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5.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经领导批示的校内外单位、群众、学生、教职工的来信和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其它重要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办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着重就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
2.务求落实的原则。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工作实效,促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3.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有关落实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
4.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需督办落实的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条 督办工作程序:
1.批办立项。在学校作出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督办部门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还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的情况下,报领导审定。
2.交办。根据督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督办:(1)书面交办——由党办、院办印发《督办通报》将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2)会议交办——处理事情牵涉的部门较多时,由学校召集有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3)口头交办——特殊、紧急情况采用电话等口头的形式交办,随后补充书面记录。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要按照办理要求认真落实,准时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在执行、落实中遇到的重大、特殊问题,承办单位应随时报告。同一事项由几个单位共同研究落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同协办单位实施,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书面进行报告。
4.催办。党办、院办要及时了解所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进行催办;对重要决策和部署要定期调度,分阶段督促,确保顺利进展。要采取跟踪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多种方式,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对督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协调,对个别涉及范围广、难度大的问题,必要时由有关校领导出面协调解决。
5.结项。党办、院办在收到承办单位对有关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后,要认真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汇总,形成单项或综合报告,送有关校领导阅示,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各部门、单位落实督办事项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效果等情况。全部工作结束后,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凡列入督办的事项,要求层层明确责任,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将任务落实到人,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对于承办部门及承办人责任不明、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