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二条 学校印章为:
1.“中国共产党湖北民族学院委员会”印章;
2.“湖北民族学院”印章;
3.“中国共产党湖北民族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4.“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印章;
5.“湖北民族学院”钢印;
6.“湖北民族学院合同专用章”印章;
7.学校领导手章;
8.学校领导个人名章;
9.“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印章指学校所属党务系统、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服务单位的刊明单位全称的印章。
第四条 院长手章和院长名章具有法人效力。校级其他领导手章和名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规定的效力。
第五条 学校印章直径为4.2厘米,学校钢印直径为3.8厘米。学校所属单位印章直径不超过4.0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六条 学校党委印章由省委批准刻制,学校行政印章由省政府批准刻制。
第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的印章由学校批准刻制。
第八条 学校新成立的机构刻制印章,由该机构凭成立的批文向中共湖北民族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院办)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党办、院办出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学校所属单位因印章磨损、印章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必须向党办、院办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九条 印章刻好后,必须先送党办、院办留印模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停用的印章必须及时交党办、院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除“湖北民族学院合同专用章”外的其他学校印章和校级领导手章、名章由党办、院办指定专人保管。学校所属各单位印章由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过学校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以学校名义向校外发出的函件;
(二)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三)以学校名义颁发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
(四)学校所属各单位向国际组织、国家、部委和省市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专利以及购买设备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六)其它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必须使用“湖北民族学院合同专用章”(涉外合作交流、办学、使用“湖北民族学院”印章)。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印章使用范围
(一)向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情况通报;
(二)申请使用学校印章的“盖章证明”;
(三)与校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四)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五)除上述第三、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学校授权,学校所属各单位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学校印章的程序
(一)以学校的名义印发的文件用印,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报送主管院领导签发,党办、院办印制文件并复核后方可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等用印,必须经过我校法律顾问审核,院领导签署或经院长授权的代表签署后,到监察处用“湖北民族学院合同专用章”(涉外合同交流、办学的,到党办、院办使用“湖北民族学院”印章);
(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用印,证件制发单位必须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附上证书名册,指定专人承办,统一送党办、院办用印;
(四)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指定专人承办,送党办、院办用印;
(五)学校授权职能部门代为审批的文件、材料需要用印,必须持该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关文件,送党办、院办用印;
(六)毕业证书,应由职能部门提供本部门签章,财务处复核缴费情况签章,院长签字同意的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册,经核对无误后用印;学位证书应由教务处提供本部门签章,财务处复核缴费情况签章,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的颁发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册,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用印。因欠费而未及时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者,待费用缴清后凭财务处证明到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核、办证,到党办、院办用印。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审核、办证,到党办、院办用印;凡因考试成绩、处分等原因而未按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待取得资格后,由相关部门审核,有关责任人签字,院长签字后,到党办、院办用印。毕业证、学位证遗失者,须到财务处查询缴费情况,由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核并办理学历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审核并办理学历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然后到党办、院办用印;
(七)职能部门上报的各类表彰材料须经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八)各类上报审批或学校审批存档的表格均需有职能部门的签章和分管该部门的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用印;
(九)各类贷款或贷款担保均须有财务处签署意见,学校法人或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十)各类证明应由各职能部门核实签章后方可用印;
(十一)各类介绍信应凭其部门签章的意见,党办、院办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十二)特殊情况下用印,必须经党办、院办负责人同意,并补办用印手续。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不属于校级表彰奖励的文件和荣誉证书;
(四)领取汇款、包裹等邮件;
(五)部门对外出具的业务证明(含个人学术论文证明);
(六)到外单位对口部门办事的介绍信以及到区级或区级以下的单位办事的介绍信;
(七)个人申请的科研立项、拨款、借款的事宜;
(八)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九)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在空白凭证上盖章时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校主管领导的特别批准;
(二)此类凭证要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
(三)有两页以上时,需逐页编号后装订成册,并必须备有存根;
(四)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使用后,应将复印件送交党办、院办存档;未使用的空白凭证应及时返还到党办、院办。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二十条 用印必须登记。
第二十一条 使用学校领导手章、名章,除已经学校领导授权或签署的文件外,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一)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违规使用公章引起法律、经济责任的,追究当事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湖北民族学院印章管理办法》(鄂民院发〔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