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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3-03 08:20:49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组通〔2016〕10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国资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33号),进一步保障和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以及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用人自主权,加快形成用人主体推动人才强省战略的新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用人单位主体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应确立用人单位用人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认同度和落实力度,使用人单位成为人才集聚主体、配置主体和利益主体。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职能,弱化微观管理、审批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人才招聘、上编落户、科研立项、职称评审、收费事项等职权的行使主体、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等,以清单形式列出并向社会公布。

二、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培养人才的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开发基金,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支持用人单位选送人才到国内外著名机构进修深造或进行中长期培训,资助人才参与科研开发和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支持业内认可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的学术交流项目。双向实施“湖北产业教授”项目,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院所聘用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支持企业聘请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担任企业发展顾问、创新创业导师和科研项目合伙人,加大企业和高校院所、金融、证券机构之间人才双向挂职交流力度。

三、改革编制管理方式。对涉及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在编优秀人才部门内部交流、任职和调整的,在空编范围内,不再办理核准用编手续,直接办理上下编手续。进一步简化上下编流程,事业单位在办理引进人才上下编手续时,对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限时办结。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采取有空编的优先用编、已满编的“先进后出”等灵活用编机制,加强人才用编保障。推进对高校院所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用人、备案管理,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四、增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任自主性。结合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备案制改革,试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备案制。对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没有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高校院所,实行差别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和等级层次动态调整制度。改变简单以资历、学历、职称与岗位等级挂钩的办法,用人单位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对岗位聘任管理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强化岗位聘任,逐步淡化职称评审,适时开展高校院所以聘代评试点。

五、增强用人单位引才用才自主性。高校院所招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急需紧缺人才,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公开考核,择优引进。将公平、公正和落实单位自主权相结合,合理确定面试评委比例。对公开招聘报考不足规定竞争比例,单位确有需要的,可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探索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备案制。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向国家推荐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扩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市场化选聘比例,国有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选聘打破干部任职台阶和年限,鼓励体制内经营管理人才向职业经理人转化。逐步放宽外籍留学人才创业就业限制,提供申请就业许可、工作居留许可便利,简化外向度较高企业引进外籍人才的审批手续。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允许企业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智力支出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对引进创新型人才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生产成本核算。

六、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修订完善全省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分类设置评价指标,推动用人单位在全省通用条件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标准条件,将科技创新、专利成果等列入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全面下放省属本科高校职称评审权,扩大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实行企业人才评价多元化。海外全职引进人才实行职称直接认定。职称评审中,把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推荐意见作为重要参考。鼓励条件成熟的学会协会、社会专业组织、行业组织承接职称评审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

七、实行更加灵活的收入分配激励办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可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留归单位自主分配。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院所,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高校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企业引进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国有企业应建立规范董事会,逐步授权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经理层的考核权和薪酬决定权。鼓励用人单位对实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试行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单列。

八、扩大用人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和政府采购自主权。加快制定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扩大高校院所等单位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差旅费、会议费、基本建设项目等管理权限。扩大科研项目单位预算编制和调剂自主权。对涉及科研项目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由科研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劳务费开支自主权。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据实编制。劳务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参与项目的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适当延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年限。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规范横向经费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经费,其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其余经费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入研发团队(公司)指定账户,由研发团队(公司)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自主使用。改进高校院所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简化科研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和变更审批流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清单管理。

九、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作为推动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抓手,纳入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重大人才政策和工程要围绕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来谋划、来推动。建立用人主体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试错容错机制。广大用人主体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人才优先发展,共同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本部门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的措施办法。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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