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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31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位授予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遵循“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组成,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正式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 2/3(含)以上。会议的决定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决议须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委员须本人投票或举手,委托投票无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全校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学校发文公布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学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议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3. 2017 级本科生开始,毕业时所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总学分,其中,成绩绩点计算办法为:课程考核成绩(四舍五入取整数)低于 60 分为 060-64 分为 1.065-69 分为 1.570-74 分为2.075-79 分为 2.580-84 分为 3.085-89 分为 3.590-100分为 4.0

4. 2018 级普通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前提下,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及以上者,方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且不予补授。

第十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同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年限届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2.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学期,未达到毕业要求或者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或者“结业离校”。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办理“结业离校”的学生,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1.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和授予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课程学业标准和有关要求执行;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字样。

第十七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申请人可在接到通知(或公示期满)30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此决议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 2017 级本科生、2018 级普通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开始执行。原《湖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民大校办发〔20194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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