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6 1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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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深化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能力和课程育人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体系
课程建设类型分为在线开放课程、线下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社会实践课程。学校按合格课程、优质课程两个层次,有计划、分步骤、逐层逐级建设。通过校级优质课程建设,培育、选拔和推荐省级、国家级精品开放课程,不断提升学校课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课程建设目标
以课程建设标准为抓手,推动课程建设上水平。通过五年建设,现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均达到“合格课程”标准,10%以上的课程达到“优质课程”标准。
第四条课程建设要求
(一)课程思政有效落实。课程开设1年以上,能够结合不同课程特点、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有机融入课程教学。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教学全过程。
(二)教学团队稳定合理。课程主讲教师必须是我校在职专任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积累和教学研究经验,独立完整承担1门以上本科课程教学任务,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三)教学资料规范完备。课程教学设计围绕目标达成、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多元评价进行整体规划,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设计合理、要素齐备、内容完整。
(四)课程资源丰富完善。通过选择、整合与组织各种教学素材,设计并使用符合教学目标需要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媒体素材、试题库、习题集、教学课件、教学案例、文献资料等教学资源内容充实,持续更新。?
(五)教学改革持续有效。从学生实际出发,以学生为中心,因材施教,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探索实施能力考核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多维度课程考核评价方式,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研究性学习。
(六)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线上教学科学规范,课程管理严格,学生参与度高、教学互动性强,教学目标有效达成,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教学效率、提升教学质量。
第五条课程建设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学校负责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检查、服务、评价等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学校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及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课程建设的实施情况并做好经验总结;
3.对立项建设的各类课程进行评选、检查、验收,做好省级、国家级课程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学院(部)负责课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为课程
负责人提供条件保障;
2.负责做好本单位开设的全部课程的建设工作,重点建设一批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以及量大面广、体现学校特色的通识教育品牌课程;
3.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教授必须为本科生授课和具体负责课程建设任务;
4.对本单位开设的课程开展自查自建自评工作。
(三)课程负责人全面主持相应的课程建设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课程建设规划,落实课程建设任务;
2.组织开展课程教学研讨,定期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做好经验总结;
3.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课程建设经费。
第六条课程建设内容
1.教学内容建设。明确课程设置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注重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持度与达成度,提高课程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各要素达成的保障度。
2.教学团队建设。重视培养青年教师,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培育一批优秀教学骨干,逐步形成师德师风高尚、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3.教学方法改革。因课制宜选择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深度融合现代信息技术,探索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持续推进课程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学习效果。
4.教学资源建设。充分利用学校课程平台,加强课程与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案例库、试题库、作业库、素材资源库等课程资源建设,不断丰富教学资源。
5.考核方法改革。强化学习过程管理及课程考核,建立形成性评价机制,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6.教学成果培育。积极开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着力解决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研究反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培育教育教学成果。
第七条课程项目申报与立项
1.根据学校相关工作通知,课程负责人向所在基层教学组织提出申请,各学院(部)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
2.学校聘请专家对申报课程项目进行评审,按相关程序组织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建设。
第八条课程管理及评估
1.先建设后认定。课程立项建设期1年,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认定为合格课程或优质课程。确有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半年验收,延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作撤项处理。各类课程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2.校级优质课程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内,学校定期复查,复查未通过的,取消相应称号及相关政策支持。
3.课程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制。课程负责人每年按要求向学校或学院(部)报告课程建设情况。
4.课程团队成员若发生教学事故,直接取消该课程的称号及相关政策支持。
5.课程负责人或课程团队成员因故需要调整的,需由课程团队申请,课程所在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6.在线开放课程采用建设与引进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相辅相成的教学模式。
第九条课程建设经费
1.学校在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工程项目经费中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由学校统一管理,按项目申报,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评价。
2.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课程资源制作费;课程教学及改革过程中的教具购置及制作费;试题库建设费;购买与课程建设有关的图书、影音资料费;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专家评审费、咨询费;课程建设资料及成果印刷费;课程教材出版费等。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学院课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鄂民院教发〔2012〕45号)自行废止。
湖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