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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 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教育部启动了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经过省级遴选推荐、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了60个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名单详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示范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念,大力发展素质教育。要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准确把握各学科课程的核心理念和育人目标,实现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有机衔接。积极学习借鉴优秀教学成果,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全面提升区域整体教育质量。

      二、注重工作实效

      各示范区要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要在成果持有者和项目专家团队指导下,完善三年推广应用计划,细化年度方案和分项成果推广应用方案,明确相关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要充分调研、分析当地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教学成果对当地教育教学的指导、改进作用,注重成果推广应用的本土化落地,逐渐增加推广成果数量,逐步扩大推广泛围。要积极探索、总结和提炼推广应用工作可行路径和有效措施,发挥好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域推广应用方案,加强对本省(区、市)示范区的指导和支持。各示范区要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条件支持,对参与推广应用工作的学校和教师要有政策倾斜和激励措施,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各地教科研部门要深度参与,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专业指导。

      四、其他有关事项

      示范区建设周期为3年(2020年12月—2023年12月),各示范区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部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我部将成立指导专家组,对各示范区进行过程指导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示范区进行意见反馈与动态调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激励。

      联系人及电话:王坤010-66096503

      电子邮箱:jzc@moe.edu.cn

      附件: 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名单.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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