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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对外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2 14:36:54 字号:  点击次数:

本着热情、节俭、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第一条 所有用实验室专项接待经费出资的接待工作一律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安排。

第二条 区分开实验室邀请、课题组邀请、个人邀请,接待费用途径必须对口。

第三条 热情周到、礼仪得体、讲求实效、注意节约。

二、接待对象和范围

接待对象为与我室发展(学科发展、课题申报、学术报告等)相关的院校、科研单位、专家教授、上级领导及其它业务部门。

接待范围视具体情况可包括就餐、用车、住宿。

三、接待标准及审批报销程序

第四条 凡上级机关领导,兄弟院校的校级领导以及由实验室直接邀请来我室的客人,由办公室安排就餐,原则上只宴请一次,其它一律安排工作餐。陪同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费用在实验室专项接待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 一般不得借出差在外宴请。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宴请的,事前按宴请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宴请标准按省部级每桌500元以内、地市级每桌400元以内、县处级每桌300元以内的标准接待;一般工作人员以工作餐形式接待,标准每次不超过20元。宴请所用酒水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审批规定。来客接待,根据主管领导意见,事前与办公室联系,并进行登记;由办公室根据来客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第八条 报销程序。所有接待费用由办公室人员或作陪领导签字,报办公室审核,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被专程邀请来讲学的专家教授,应先由主管领导审批,然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四、住宿安排

根据来宾情况需安排住宿的,可按处级以上领导可安排单间、随行人员可安排标准间或三人间处理。

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编:445000   电话:0718-843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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