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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27 16:32:23 字号:  点击次数: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使用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重点实验的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协调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危险废物污染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各楼层、实验室(课题组)。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减少使用过程中危险废物的排放。各实验室(课题组)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六条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条按照学校制定的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第八条若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要按照学校制定的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老师和学生,并向学校报告。

第九条各实验室(课题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重点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1.对于申报登记弄虚作假的;

2.私自排放废物,不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

3.拒绝学校、重点实验室及环境监管部门现场视察,或在检查

时弄虚作假,敷衍硬塞的;

4.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的。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重点实验室主任

副组长: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组 员:办公室主任、各楼层管理员及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编:445000   电话:0718-843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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