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实验课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特规定实验习惯成绩总分为十分,扣除满十分者,视该科实验成绩为不及格,具体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课迟到者,扣一分。
第二条 无故缺席实验者,扣三分。
第三条 不写实验预习报告只复制指导教师的电子教案者,扣二分。
第四条 不穿实验服做实验者,扣一分。
第五条 不写实验记录者,扣一分。
第六条 实验结束后,不将使用的玻璃仪器冲洗干净者,扣一分。
第七条 向水池扔有堵塞下水道的废物者,扣二分并罚款拾元。
第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根据损坏情况扣二至五分并按仪器损坏赔偿制度给予相应罚款。
第九条 使用煤气灯、酒精灯、电炉等不注意造成实验台面烫伤或使用强酸、强碱等溶液腐蚀实验台面者,使用分光光度计时,将比色皿放在仪器台面上,使台面腐蚀、污染者扣五分并罚款一佰元。
第十条 使用仪器后不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者,扣一分。
第十一条 不参加实验室布置的大扫除或值日生工作不认真者,不整理实验所使用的仪器和实验台面者扣一分。不参加值日生工作着,扣二分。
第十二条 实验操作过程中,不按操作要求移取公用试剂造成试剂污染,影响自己和别人实验结果者,扣五分并赔偿相应试剂费用。
第十三条 没有经过教师允许,擅自开抽屉、柜子者,扣一分。
第十四条 实验课堂中禁止接听手机、手机铃声发生响动者,扣一分。
第十五条 对实验中心布置的实践教学活动不参加者,扣一分。
第十六条 没有接受实验室安全、节约、环保教育和实验安全等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实验课。
第十七条 其它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实验习惯表现突出者给予1—5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