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最新app Store

生物示范中心 > 实验室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

教学质量评估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14 14:24:09   来源:  点击:

   本科教育是高等学校教育的基础,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发展的生命线。生命科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实验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建立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实验教学质量检查体系,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建立本科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采取在校学生、毕业生、助教研究生和教师综合问卷、调查表、网上反馈、座谈等方式进行教学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师生反馈和沟通有关问题,进一步改进实验教学。结合学校对教学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评估细则。

第一条 实验中心成立实验教学督导组,对实验中心的教、学、管实施督导。

第二条 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督导组组织对实验教学进行工作评估,对实验教学优秀的教师,将在工作量上增加20%。 建立了自我评估和对实验教学工作评估的制度和办法。

第三条 实验教学督导组组织实验中心范围内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活动。通过在校学生、毕业生、助教研究生和教师综合问卷、调查表、网上反馈、座谈等方式进行教学效果评价。评价结果与其职称晋升、奖金分配等挂钩。新任课实验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由实验中心组织的试讲。

第四条 每学年组织一次全院范围内的实验教学质量问卷调查,将有关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实验教学中心,中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在学生反馈中不满意率(大样本统计)高于50%的实验教师,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提醒;对不满意率高于70%的教师,经督导组调查实验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担任实验课指导资格,经培训由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合格后,才能重新担当指导。

第五条 进一步严格实验教学纪律,稳定实验教学秩序。实验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的年度和学期运行表、课表等,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稳定;严禁私自串课、停课;实验教师在实验教学时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凡教师(含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人员),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如出现有较大影响的教学事故,将在职称晋升中予以单项否定,暂停评聘学术职务一次,并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以上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执行。

湖北民族大学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编辑: 生物示范中心 】

友情链接

网站信息

Powered by 湖北民族学院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4
网站最佳浏览分辨率1024*768像素以上
备案号:鄂ICP备09030471号 鄂公网安备 42280002001078号 网站技术支持:湖北中天亿信
Baidu
sogou